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技术物资条件,为了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教学仪器设备的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等任务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使用单位应该经常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人员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制订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记录,努力避免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事故的发生。
二、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属责任事故 ,应予以全额赔偿。
(一)玩忽职守,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变质、受潮、损坏、腐蚀、生锈和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二)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造成损失的。
(三)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允许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的。
(四)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五)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六)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由个人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音像设备、计算机、录像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及文体设备等用品造成损坏、丢失的。
三、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程度酌情折价赔偿:
(一)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以致造成损失者。
(二)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品,而造成损失的。
四、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一)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失。
(二)因使用年久,已达到老化状态,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五)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
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损失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六、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基本原则:
(一)损坏丢失的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二)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按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七、因被盗或自然灾害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根据公安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另行处理。
八、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院保卫处、设备处,由学院负责组织严格审查、报案处理;对一般事故,单位要填报《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按处理权限在三日内报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九、处理程序和赔偿处理权限。根据物资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由部门负责人、系部主任、学院主管部门分级审批。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其它重大损失事故,使用单位应填写《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由使用单位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查,报有关院领导批准处理,并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设备处办理手续,财务处收款,如无故拖延不缴,学院采取行政措施,在本人工资中扣除等办法进行赔偿。
十一、赔偿费的使用。赔偿费应用于修理和补充仪器设备上,并根据高教[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十二、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定期整理简要的书面纪要,交学院有关部门做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处理,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十三、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设备处备案。
十四、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