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实验中心>>实验室制度>>正文
实验室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2008-10-27 13:48  

     

     

     

     

     

     

    豫工院设〔2008127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实验材料、

    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河南工程学院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   

     

     

                        

     

     


    河南工程学院

    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教学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科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浪费和杜绝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美高梅4688集团am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经费包干、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界定

    凡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其他实验用物品统称为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

       (一)实验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资材料。如:各种原材料、燃料等。

       (二)低值耐用品:指单价在800元以下及不需要特别加强管理,可以重复使用,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不易损坏的器具等,如: 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元件、零配件、文艺、体育用品,科教器具等。

    (三)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药品、试剂、气体、实验动植物等。

    三、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计划、采购和验收管理

    (一)各系(部)于每学期开学初根据教学任务和科研需要,考虑主要实验材料的储备定额和实际消耗的统计分析,结合当年实验实习经费,编制本学期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按审批计划进行采购。

    (二)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人员(二人以上)进行采购。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在院纪检部门的监督下,由财务处、设备处会同使用部门人员共同进行采购。

    (三)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入库必须认真组织验收。验收中若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四、库存和在用品的管理

    (一)库存应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做到存放有序,账物对号,清洁整齐,便于收发和检查。

    (二)对于单价在200元以上及须加强管理的(如实验台、计算机桌等)低值耐用品,设备处和各系部或实验中心都要建立相应账目;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各系部或实验中心都要建立相应账目,领用和退库要有手续。每年设备处与各系部或实验中心要核对一次账目;各系部或实验中心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定期对领用物品核对检查,财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盘库核对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数量与金额。每年年底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库。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并向设备处报送有关清查报表。

    (三)为了加强管理,设备处根据情况,对实验室在用物品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使用得当、管理完善的给予奖励;对管理和使用出现问题的部门提出通报批评。

    (四)工具类物品的管理实行以旧换新。对于需更新的工具类物品,须经实验中心()主任、系主任批准后以旧换新。

    (五)各部门对专用工具和公用工具要安排专人管理。借用归还要办理有关手续,管理人员工作调离要交回所领工具。

    五、调拨、报废和损坏丢失

    (一)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院内调拨须经设备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低值耐用品的报废,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损坏和丢失,由当事人提出书面检查报告,经实验室主任查明原因,并视情节轻重提出给予适当赔偿和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审批。

    (四)所有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有偿调拨费、报废处理费和赔偿费等相关费用一律交学院财务部门。
      
    (五)遇到单位撤销或调整,各单位要及时对实验材料和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进行核查清点,并办理转账、调拨、交还等交接手续。

    六、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08年10月21印发  

    关闭窗口

联系我们

地址:郑州新郑龙湖文昌北路1号,451191
邮箱:hngccwc@126.com
电话:+86 0371-62509968

Copyright@2012-2022 美高美集团4688am(China)官方网站-BinG百科;版权所有

扫码关注学院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