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要求,规范本学院党政班子领导方式,建立高效科学的决策运行机制,根据《河南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为学院领导决策的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邀请办公室主任、团总支书记、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培训中心办公室主任、分工会主席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系会议可根据不同事项由院长或书记分别主持会议,并做好记录。党政主要领导均缺席时不得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学习学校党委、行政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指示,研究本院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和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研究本院的各项重大问题决策,包括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
3.研究本院的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和外事等重要事项。
4.研究本院职权范围内的后备干部选拔培养、人员引进、职称评定等人事工作。
5.研究本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科研开发与创收以及经费开支问题、综合治理工作等重要事项。
6.研究其它虽未列入,但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主要领导成员之间要主动交换意见,开会之前,一般应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党政联席会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若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缓作决议,进一步调研、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请示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予以指导。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八条 会议参加者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贯彻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应通过会议研究,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